港澳台居民、华侨遗失补办出境证件须知
2008年10月17日 14:36   来源:出入境管理处    【 】 【打印】【关闭

一、申请条件

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有效目的国入境许可华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在本地遗失、损坏或过期,可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出境证件。

二、申请材料

(一)港澳居民、华侨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表》,台湾居民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带相片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回港证、台湾护照等),交验原件;证件过期、损坏的,提交证件原件。

(三)提交本人申请书,说明本人情况,证件遗失或损坏经过,或证件过期原因,证件名称及号码等详细情况;台湾居民还须提交遗失地派出所出具的证件报失证明;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

四、工作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每证20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每证50

签注                               每项次20

六、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844654909689795000100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sz3e.com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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