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依靠老人单程赴港澳投靠亲属须知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籍人员,年满60周岁,内地无子女,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离、退休人员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加具意见,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定居港澳的被投靠亲属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2-4页)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四)提交申请人内地确无子女,以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由申请人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开具。
(五)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B5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四、公示审批结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批单程申请。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上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
五、公布放行名单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赴港澳定居出境分数线,按分数高低安排,并通过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公布拟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申请人对所公布名单有异议的,须及时向市局或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反映。
六、证件领取
省厅拟安排放行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凭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后,与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被投靠亲属一起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领取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证件。申请人领取定居证的同时,须缴回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因私护照。
七、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 50元
八、温馨提示
为了您的申请能顺利获得批准,望您配合公安机关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如约见等),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公安机关将视情直至作出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处理。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 96897、95000100(自动台)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 http://www.sz3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