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澳永久居民子女单程赴港澳定居须知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籍人员,父或母是港澳永久性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7周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现已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条件的(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夫妻团聚等),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条件申请,但不能多种条件一起申请。非婚生子女要提交足够的证明资料,并填写DNA测试申请表方可受理。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香港永久居民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久居民子女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白色申请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其他人员由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三张(其中二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两份,交验原件;
(三)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两份,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 一方在内地的,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两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交验原件;
(五)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两份,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如:
1、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提交能证明其亲子关系的出生资料,如确实无法认定的,须作DNA测试(DNA测试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测试结果不予承认);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因遗失而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须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对1994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而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如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
3、申请人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的,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澳门定居的,从其身份证无法辨别出其早年往港、澳定居确切时间的,需提供能证实其父母早年去港、澳连续住满七年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单位的工资单等)。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B5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四、公示审批结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批单程申请。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上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
五、公布放行名单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公布拟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申请人对所公布名单有异议的,须及时向市局或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反映。
六、证件领取
省厅拟安排放行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凭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发的定居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后,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领取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证件。申请人领取定居证的同时,须缴回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因私护照。
七、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 50元
八、温馨提示
为了您的申请能顺利获得批准,望您配合公安机关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如约见等),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公安机关将视情直至作出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处理。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 96897、95000100(自动台)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 http://www.sz3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