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籍且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的无依靠儿童(包括被合法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港澳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申请表意见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两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无原始出生证明的,须填写DNA测试申请表)
(四)提交拟投靠的港澳亲属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2-4页)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亲属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父母离异的,提交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2、孤儿投靠亲属的,提交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投靠养父母的,提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①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被收养关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②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③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由被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B5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四、公示审批结果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批单程申请。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的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上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
五、公布放行名单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赴港澳定居出境分数线,按分数高低安排,并通过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公布拟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申请人对所公布名单有异议的,须及时向市局或省厅出入境管理处反映。
六、证件领取
省厅拟安排放行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凭出入境管理部门下发的定居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后,与拟投靠亲属一起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领取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证件。申请人领取定居证的同时,须缴回持有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因私护照。
七、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 每证 50元
八、温馨提示
为了您的申请能顺利获得批准,望您配合公安机关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如约见等),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公安机关将视情直至作出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处理。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 96897、95000100(自动台)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 http://www.sz3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