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入境规定指引
2008年05月29日 20:39   来源:深港在线    【 】 【打印】【关闭

  引言

  本资料单张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所拟备,旨在列明有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人士所须符合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规定。单张内的资料仅供参考之用。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当局有权拒绝任何申请,即使申请人符合所有入境规定亦然。

  2.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就读、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定居或以访客身分在港逗留超过可获豁免签证的逗留期限,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本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下文详列的有关特定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入境签证或进入许可。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予以修订,希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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